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遂民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驻马店市二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富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二堂实业有限公司,王富昌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驻马店市二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国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候全喜,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春牧,驻马店市二堂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被告王富昌,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二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富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二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富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二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8元,减半收取2319元,由原告驻马店市二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