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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上海恩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天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恩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天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恩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恩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天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上海恩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上海恩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恩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78元,由上诉人上海恩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海云代理审判员  卢 颖审 判 员  何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琼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