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破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江苏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山东鑫华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山东鑫华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破督字第1号申请人江苏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新桥东路工业园区。负责人朱联海,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主任。被申请人山东鑫华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姜楼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善金,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苏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4年12月26日发出(2015)泰靖民破督字第1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山东鑫华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书面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山东鑫华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发出的(2015)泰靖民破督字第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5875元,由申请人江苏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审判员 黄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