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白二利与北京静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二利,北京静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太平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德胜通泰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445号原告白二利,男,1951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静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68号35楼2011-202号。法定代表人加威,经理。被告北京太平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德胜通泰分公司,营业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甲79号冠京饭店512室。负责人艾长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二利与被告北京静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太平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德胜通泰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二利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白二利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二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七元,由原告白二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