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建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吴炳发、吴任刚与吴任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发,吴任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吴炳发(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5609034315)。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祝江南。被告吴任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张建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解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炳发与被告吴任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炳发于2015年1月12日以需要提供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炳发撤回对被告吴任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6元,减半收取计753元,由原告吴炳发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蓝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