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于澜涛与冯秀兰、刘兆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澜涛,冯秀兰,刘兆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于澜涛,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冯秀兰,女,194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刘兆竹,男,194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冯秀兰、刘兆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秀兰银行存款43637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531120XXXXX09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新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