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程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9号罪犯程雨,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0日作出(2001)刑复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11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2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3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9年4月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程雨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程雨,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表扬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程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