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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名山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38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6年7月13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明聪,雅安市名山区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柏某某,男,生于1971年6月26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代先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德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