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毛苏辉与喻言、赵金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苏辉,喻言,赵金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793号原告毛苏辉。被告喻言。被告赵金霞。委托代理人XX,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苏辉与被告喻言、赵金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苏辉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苏辉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毛苏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帮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