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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马玉志与杨在起煤矿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志,杨在(再)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中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马玉志,男,汉族,1948年3月15日生,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杨在(再)起,男,汉族,1939年3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中民抗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玉志已领取执行案款人民币600,000元,并按(2013)武中民抗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交纳诉讼费用13,800元,被执行人杨在起领取案款121,140元,交纳执行费用8,400元。该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作出(2013)武中民抗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伟审判员 王世钦审判员 秦伯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雪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