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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贡井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贡井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梁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汪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邓海川、人民陪审员邓淑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相识,同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因被告外出不归导致原、被告争吵。1990年1月20日被告外出跳舞,原告误认为被告与曾某某有不正当关系而故意伤害。1990年5月原告被贡井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无期徒刑,后于200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梁某某自2006年4月起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现原告刘某某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等由原告承担。被告梁某某在答辩期间内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相识恋爱后于1985年12月12日在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1990年1月20日,原告刘某某因家庭矛盾到贡井寻找回娘家居住的被告梁某某,当晚十时许原告得知被告梁某某外出跳舞便对其辱骂、殴打。路人曾某某见状上前制止,原告刘某某认为曾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有不正当关系,遂掏出携带的AK711型折叠刀向曾某某背部捅去,致曾某某血气胸,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1990年5月25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作出贡法(1990)刑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告刘某某于200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后原、被告共同生活1个月许,被告梁某某自2006年4月起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刘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其向本院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簿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书原件,结婚证原件,贡法(1990)刑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书复印件,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大码头社区出具的证明原件,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黄桷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本院依法向被告之母李某某、被告之胞兄梁某调取的证人证言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双方自主自愿为基础,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原告刘某某因怀疑被告梁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实施杀人行为导致原告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梁某某自2006年4月起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致原、被告分居达八年之久,在此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且无和好的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强代理审判员  邓海川人民陪审员  邓淑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