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4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重庆捷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玉成,王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捷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玉成,王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436-3号原告重庆捷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58149378-9。法定代表人袁廷元,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云亮,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玉成,男,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王晓玲,女,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捷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成、王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之间已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成、王晓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捷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捷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玉成、王晓玲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97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3390元,由原告重庆捷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方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