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富生与广东金意陶陶瓷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富生,广东金意陶陶瓷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448号原告朱富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广东金意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何乾。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陈小娟。原告朱富生诉被告广东金意陶陶瓷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广东金意陶陶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富生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富生负担。审判员 苏长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