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武廷均与李寒平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廷均,李寒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武廷均,男,49岁,汉族。被申请人:李寒平,男,48岁,汉族。申请人武廷均与被申请人李寒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武廷均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寒平驾驶的鲁D35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D45**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寒平驾驶的鲁D35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D45**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扣押期限: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凡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