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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李焕起与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魏王庄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焕起,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魏王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焕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魏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秀武,主任。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会昀,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焕起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丽民初字第6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焕起认为,其现居住在本市河西区,本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魏王庄村民委员会辩称,涉案土地在本市东丽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同意李焕起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焕起与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魏王庄村民委员会签有《土地租赁协议》,并且已经实际履行。该《土地租赁协议》涉及的土地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驳回李焕起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郑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