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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民初字第0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10-25

案件名称

虞正富与无锡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虞正富;无锡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2596号原告虞正富。被告无锡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文英。原告虞正富与被告无锡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因无锡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向原告送达催交公告费通知,要求于该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交纳公告费800元,否则作撤诉处理。但原告至今未缴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郁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