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民初字第0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10-25
案件名称
虞正富与无锡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虞正富;无锡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2596号原告虞正富。被告无锡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文英。原告虞正富与被告无锡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因无锡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向原告送达催交公告费通知,要求于该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交纳公告费800元,否则作撤诉处理。但原告至今未缴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郁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