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民初字第4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乐山市万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万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4602号原告:乐山市万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闵志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泽兵,男,1966年11月2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王堇,女,成年人,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万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万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万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万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乐山市万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