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民初字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利民初字139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伟伟,东营市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新亭,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洪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伟伟、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新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利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王某乙出生。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无端大打出手,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于2006年夏天在打工过程中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在利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约一个月后,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婚生女王某乙出生,现随被告父母生活。2014年11月份,原、被告因发生争吵开始分居。庭审中,原告主张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撒谎,隐瞒其真实年龄,直到孩子出生后,原告才知道被告比原告大六岁的事实。被告抗辩称,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都很好,被告没有故意对原告撒谎,有时随口一说导致原告误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了近七年的时间,并育有一女,应当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积极沟通,设法解决,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有利环境。同时,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洪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