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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55号原告刘某甲,女,住沈阳市于洪区洪湖北街。委托代理人寇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男,住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鸿雁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寇某、被告刘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同意依法给付子女抚养费;共同债务承担听从被告意见;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刘某乙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子刘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婚生子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鸿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雨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