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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剑楠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剑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0535号罪犯王剑楠,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0日作出(2006)静刑初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剑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元,附带连带民事赔偿31200.31元。执行刑期自2006年5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37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5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4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剑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剑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两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剑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剑楠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应执���的刑期自2006年5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8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