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孤民小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岳春福、王守仁、王守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王守仁,王守武,岳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小额字第11号原告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职务:理事长。被告王守仁,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王守武,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岳春福,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与被告王守仁、王守武、岳春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兴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