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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朱荣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6刑初2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4刑初2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中共党员(自报),系广州市德翔聚氨酯塑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江苏省丹阳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5月,被告人朱某甲在经营广州市德翔聚氨酯塑件有限公司期间,拖欠邓某乙、何某珍、谢某乙、曾某乙、陈某丙、李某乙年、付某、谭某纯、陈某乙、朱某丙、邓某甲珍、李某乙兰、朱某乙满等13名工人共计106972元工资。经通知,仍不配合处理欠薪问题。2014年6月9日、6月17日、6月30日从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公告方式责令被告人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被告人朱某甲仍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于2015年11月24日将工资支付给上述工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起诉提供并经法庭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邓某乙、付某、陈某乙、曾某乙、陈某丙、朱某丙、谢某乙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广州市德翔聚氨酯塑件有限公司2-5月份工人工资欠薪确认表及被告人对该材料的签认,委托书,国土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被告人的供述,工资领取情况表、支付工人工资转账凭证、谅解书,从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从化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关于广州市德翔聚氨酯塑件有限公司涉嫌欠薪逃匿案件的处理情况报告,从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欠薪案件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相关文件,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朱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静敏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庆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