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文明与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明,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154-1号申请执行人文明,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文明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2791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972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1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