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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许会英与陈红卫、郭津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会英,陈红卫,郭津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许会英。被执行人陈红卫。被执行人郭津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广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红卫、郭津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红卫、郭津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死亡人郭忠仁(系陈红卫之夫、郭津京之父)在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管道矿区廊坊服务中心的各项保险费用26429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死亡人郭忠仁在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管道矿区廊坊服务中心的各项保险费用264292.50元。二、本裁定收到后立即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苑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