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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太原石化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华盛美贸易有限公司、刘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石化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华盛美贸易有限公司,刘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49号原告太原石化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大运路皇后园火车站北200米。委托代理人周晗,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荣,女,该公司业务员。被告太原市华盛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迎宾北路8号茂盛五交化商城1A-1号。法定代表人张变弟,董事长。被告刘向阳,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石化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华盛美贸易有限公司、刘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石化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石化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石化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太原石化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