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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9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9539号原告许某某,住江西省上饶市。委托代理人王金龙,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某,住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煌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东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