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9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9539号原告许某某,住江西省上饶市。委托代理人王金龙,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某,住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煌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东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