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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催字第24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茂县鑫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茂县鑫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催字第24637号申请人茂县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茂县东兴乡亚坪村。法定代表人孙俊超,执行董事。申请人茂县鑫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票据号码xxx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金额十万元;第一手背书人即收款人是成都金克星气体有限公司,第二手背书人是茂县新纪元电冶有限公司,第三手背书人是茂县鑫新能源有限公司;收款人成都金克星气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到期日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郝 卉审 判 员  谢凌云代理审判员  高尚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秋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