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性贵申请执行李书德 李明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性贵,李书德,李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李性贵,男,35岁。被执行人李书德,男,57岁。被执行人李明德,男,50岁。申请执行人李性贵与被执行人李书德、李明德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