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宋洋与张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洋,张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宋洋,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满族,住梅河口市。被告:张斌,女,梅河口市东方家居百居橱柜专卖店店主,店址: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洋诉被告张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洋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