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雷旺青与江苏秦汉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旺青,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雷旺青,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罡(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涛(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歌风路6号。法定代表人蔡永峰。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乡街道三联新村。法定代表人朱信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旺青诉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旺青于2015年1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旺青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旺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雷旺青负担。审判长 蔡祥杰审判员 郑红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颂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