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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纳溪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纳溪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罗思宴,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某某,男,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某某起诉离婚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桂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永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