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纳溪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纳溪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罗思宴,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某某,男,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某某起诉离婚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桂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永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