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一初字第01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邹茂志与杨科余、杨科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茂志,杨科余,杨科党,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1282-1号原告:邹茂志,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刘荣春,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科余,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杨科党,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娄立群。被告: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太新。委托代理人:宋长义,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邹茂志与被告杨科余、杨科党、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沈北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珺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