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凤美、姚从正与张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美,姚从正,张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黄凤美。原告姚从正。被告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美、姚从正与被告张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凤美、姚从正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凤美、姚从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美、姚从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凤美、姚从正负担。审判员  张法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