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凤美、姚从正与张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美,姚从正,张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黄凤美。原告姚从正。被告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美、姚从正与被告张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凤美、姚从正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凤美、姚从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美、姚从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凤美、姚从正负担。审判员 张法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