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知)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信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西安信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00523号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毕升路299弄4号102室。法定代表人姚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信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西安软件园01广场10301-1。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信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信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宇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克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