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玉环与邹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环,邹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29号原告:张玉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梦梦。被告:邹启明。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7710301216。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环诉被告邹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张玉环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纪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