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开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2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张松,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云娣二○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