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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法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建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建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白建付,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建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处理完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齐焦商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