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桂春与高立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春,高立宁,邓丹,邓尊荣,高积军,吕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626号申请执行人刘桂春,女,生于1962年4月10日,汉族,莱芜市莱城区外贸总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高立宁,男,生于1981年1月19日,汉族,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邓丹,女,生于1982年10月19日,汉族,山东晋煤集团日月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邓尊荣,男,生于1955年11月15日,汉族,山东晋煤集团日月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高积军,男,生于1954年7月27日,汉族,无业,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吕方丽,女,生于1955年11月17日,汉族,无业,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春与被执行人高立宁、邓丹、邓尊荣、高积军、吕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立宁、邓丹、邓尊荣、高积军、吕方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可待具备履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3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王少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