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394号原告方某某,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肖某某,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邵武市,现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经本院调解,为缓和夫妻关系,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实收122.5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松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林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