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申金军与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金军,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13号原告:申金军。被告: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金军与被告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金军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金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金军撤回对被告贺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金军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顾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