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舒四仙宣告死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四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自流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舒四仙,女,汉族,自贡市汽车公司退休职工,住四川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人舒四仙诉称:其夫余贵华于1996年10月28日驾驶川C出租车失踪,申请人曾于2002年11月23日发出寻找公告,但仍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余贵华死亡。经查:被申请人余贵华,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自贡市汽车公司下岗职工,原住四川自贡市自流井区,系申请人舒四仙之夫。因余贵华自1996年10月28日驾驶川C出租车失踪,舒四仙于2002年向本院起诉,申请宣告余贵华为失踪人。本院依法于2002年11月23日发出寻找余贵华的公告后,仍下落不明。2003年3月17日公告期届满,本院依法作出(2003)自流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余贵华为失踪人。2013年12月25日,申请人舒四仙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宣告其夫余贵华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10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余贵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余贵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余贵华自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达四年以上,现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第、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余贵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力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