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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3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宁艳玲诉被告李培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3477号原告:宁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子全代理审判员  段鸣涛人民陪审员  李玉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勤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