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1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余菊桥诉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菊桥,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325-1号申请执行人余菊桥,男。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余菊桥与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经本院调解完毕,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52455元,迟延履行利息385元(以524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单倍计算,暂从2014年12月1日计算至2015年1月12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70元,以上共计5361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36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维审判员 荆 钊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