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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张民初字第007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7

案件名称

袁年生与陶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年生,陶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张民初字第00760-2号原告:袁年生。被告:陶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年生与被告陶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郁 峰审 判 员  徐 军人民陪审员  李明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