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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何成强与金聪聪、黄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6号原告:何成强。被告:金聪聪。被告:黄玉环。原告何成强诉被告金聪聪、黄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成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聪聪、黄玉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文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应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