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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军与李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李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9号原告王军。被告李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李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军承担。审判员  丛梓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