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军与李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李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9号原告王军。被告李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李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军承担。审判员 丛梓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