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高小峰与郝艳光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峰,郝艳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14号原告高小峰,石楼县人。被告郝艳光,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峰与被告郝艳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院送达调解其与被告间的纠纷经协商已处理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尤俊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