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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7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颜梅英与颜永来、孟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梅英,颜永来,孟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7456号原告颜梅英,女,汉族,1970年11月4日,个体。被告颜永来,男,汉族,1967年1月29日,市地税局职工。被告孟德龙,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梅英诉被告颜永来、孟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瑞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