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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687号原告周某某,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吴巍,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逐流,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剑,重庆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周某某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0040元。但是,原告周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周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60元。审 判 长  蒋祯莲人民陪审员  陈位华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