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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宁波利富置业有限公司与杨海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利富置业有限公司,杨海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宁波利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新。委托代理人:龚骅,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萍,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龙,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利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利富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利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86元,减半收取6093元,由原告宁波利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旭霞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王馨 关注公众号“”